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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冰、张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4刑初1281号
案件名称欧冰、张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冰,张鑫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冰,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文化程度大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钲顺,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鑫,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伟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冰、张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冰及其辩护人黄钲顺律师,被告人张鑫及其辩护人周斌律师、廖伟明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始,被告人欧冰、张鑫先后受雇于同案人沈某、韦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广场二号楼X楼XXXXX档从事销售假冒“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注册商标的服装,由被告人欧冰负责档口销售,被告人张鑫负责在档口及位于广州越秀区站西路XX号二梯XXXX房和站西路89号首层自编XXXX的仓库间运送货物并协助参与档口销售。

2017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及仓库分别抓获被告人欧冰、张鑫,当场缴获假冒“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3890件(经统计,价值共计人民币1480995.9元),销售账本30本,销售单据284张,移动电话3台,及POS机、U盾、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考勤卡、名片、营业执照等物品。

经统计上述销售账本和销售单据,被告人欧冰、张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43212元。

截至2017年4月26日,涉案“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欧冰、张鑫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欧冰、张鑫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冰、张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冰、张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欧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鑫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冰、张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欧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从犯,犯罪未遂,入职时间尚短,主观恶性不强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入职时间短,是从犯、初犯、偶犯,涉案部分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始,被告人欧冰、张鑫先后受雇于同案人沈某、韦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广场二号楼X楼XXXXXX档从事销售假冒“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注册商标的服装,由被告人欧冰负责档口销售,被告人张鑫参与档口销售并在位于广州越秀区站西路89号二梯XXXX房和站西路89号首层自编XXXXX的仓库间运送货物。

2017年4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及仓库分别抓获被告人欧冰、张鑫,当场缴获假冒“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3890件(经统计,价值共计人民币1480951.1元),销售账本30本,销售单据284张,移动电话3台,及POS机、U盾、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考勤卡、名片、营业执照等物品。

经统计上述销售账本和销售单据,被告人欧冰、张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643212元。

截至2017年4月26日,涉案“EMPORIOARMANI”、“CalvinKleinJean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档口及仓库现场照片、缴获的各型号假冒注册商标T恤、账本及POS机、手提电脑、U盾、平板电脑及手机的照片,涉案档口微信号截图、写有联系人的档口名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74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7]1298、1299、130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其情况说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证人陈某1、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陈某2的陈述,两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户籍材料以及搜查、讯问、辨认等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冰、张鑫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冰、张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惟数额因计算原因出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欧冰、张鑫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未销售的部分属于未遂数额,量刑可以比照既遂情节从轻处罚。

被告人欧冰、张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冰、张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地位作用、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POS机1台、U盾1个、手机3台(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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