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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邗江区伟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441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邗江区伟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邗江区伟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41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伟杰玩具商行,住所地五亭龙玩具城卓然庐221号。

经营者:许德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伟杰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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