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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马驿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27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小马驿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马驿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27号之二原告: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马驿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祥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纯,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告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马驿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爱会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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