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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5793号
案件名称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793号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鲜华,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张丽,女,1985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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