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8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G。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良,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连凤,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