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5刑初4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祖强,男,1990年4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祖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祖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高祖强在广东省广州市和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HP”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成品,然后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四家名称为“广州新科办公耗材”、“广州新创办公耗材公司”、“广州伊威办公耗材”和“原装正品代理”的店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8848元。
2016年11月17日,湾里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高祖强的租住处湾里区保利半山国际檀香湾C1栋307室、317室查获假冒的“HP”注册商标的打印机硒鼓成品共计107个。
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湾里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湾里区保利半山国际檀香湾C1栋307室将被告人高祖强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祖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并有证人高某、邱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商标注册证、销售明细、扣押清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及被告人高祖强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祖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高祖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祖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