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3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圣林,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上住址为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系门头店招为“天逸超市”、经营场所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的广陵区杭集天逸食品百货超市的实际经营者。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圣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