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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罗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3880号
案件名称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罗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罗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880号原告: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胜,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舸。

被告:罗睿。

原告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瑞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罗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瑞腾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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