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84号之一原告:谷风金,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孟杰,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告谷风金与被告杨孟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孟杰于2017年10月11日对涉案名称为“谷物收割机自动卸粮筒”(专利号:ZL201420029996.4)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杨孟杰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