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局局新2**室。
法定代表人:徐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主要负责人:郭莽,该分行行长。
上诉人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警银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深圳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正警银亭公司上诉称,驳回交行深圳分行的异议申请,裁定本案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本案中正警银亭公司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在网络上发现交行深圳分行的侵权事实。
交行深圳分行在其官网“交通银行-交银金融网”、人民网、深圳都市报、搜狐、晶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等网络上大量报道“交通银行深圳分行首批警银亭网点全面开通运营”的新闻,属于在网络上宣传“警银亭”的行为。
另,中正警银亭公司诉讼时不知“警银亭”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故而只起诉交行深圳分行。
在交行深圳分行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后,中正警银亭公司才得知“警银亭”的提供者和制造者。
中正警银亭公司将立刻追加“警银亭”提供者深圳市福田区保安公司、生产者深圳市鼎立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因此,交行深圳分行在官网上宣传“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独家中标广东省首批警银亭项目,该项目包含45个警银亭,基本覆盖深圳市福田区各个繁华路段”的行为,属于“警银亭”的提供者、生产者、使用者直接使用中正警银亭公司“警银亭”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的行为。
因中正警银亭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本案应当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因交行深圳分行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不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中正警银亭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