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5612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沙县彭厨餐饮店,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朗月国际广场C栋。
投资人:吴何荣。
被告:吴何荣,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彭厨餐饮店、被告吴何荣、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因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沙县彭厨餐饮店、被告吴何荣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沙县彭厨餐饮店、被告吴何荣、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