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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86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经营者:张鑫华。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

2017年10月24日,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大东区百福乐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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