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41号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899号二楼B-18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易博商务酒店,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武陵西路福利院斜对面。
经营者:张永亮,男,1980年5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县易博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逸柏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