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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湘潭市雨湖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3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植吕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赞群,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并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的管辖地在湘潭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9月29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胡署先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代理审判员  李淇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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