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精易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高新区创新四路2号二期厂房2单元2楼A区、3楼。
法定代表人:黎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仕桐,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天河区。
再审申请人珠海精易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杨仕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珠海精易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和杨仕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精易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