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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斌与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865号
案件名称邓鸿斌与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鸿斌,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65号原告:邓鸿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法定代表人:贺俊。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030.0、名称“吸顶灯(四凌美)”】纠纷一案,原告邓鸿斌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鸿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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