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65号原告:邓鸿斌,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法定代表人:贺俊。
原告邓鸿斌与被告东莞市富洛森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54030.0、名称“吸顶灯(四凌美)”】纠纷一案,原告邓鸿斌于2017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鸿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邓鸿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