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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奎文区东关金威通讯器材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27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奎文区东关金威通讯器材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奎文区东关金威通讯器材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7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金威通讯器材销售处,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中段。

经营者:李威,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与被告奎文区东关金威通讯器材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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