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89号原告:黄星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新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惠龙。
原告黄星云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黄星云于2017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思达同创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星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黄星云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