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041号原告:皇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九峰街636号(3号厂内)。
法定代表人:徐伟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歆,男,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清诺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凤栖街18号201。
法定代表人:曾爱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翠华,女,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皇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清诺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皇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皇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皇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