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883号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前蔡工业区10号(经营场所: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安麒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H。
法定代表人:李宁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泉州市名牌促进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梁,泉州市名牌促进会会长。
被告:江西珍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D。
法定代表人:程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昌珍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金沙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0。
法定代表人:程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珍欣食品有限公司、南昌珍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