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4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万嘉旺超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旭峰广场19号楼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OF。
经营者:黄智育。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万嘉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黄玮鹏审 判 员 蒋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世耀书 记 员 陈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