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6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E栋。
法定代表人:章玺,该公司执行董事。
无锡阿法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法迪公司)因诉章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阿法迪公司上诉称,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自然人章玺。
阿法迪公司不仅代表了章玺个人意志也代表公司所有股东的意志。
诉争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公正判决不但影响到公司股东利益,还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影响到专利权人依法纳税问题。
本案不但形式上为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而且也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并不是章玺自我起诉行为。
本���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
请求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公司作为一个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实质上作为一个组织,其行为仍需要自然人去实施。
基于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考量,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对内行使职权,而且对外体现了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地位。
本案中,阿法迪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章玺为被告,要求确认章玺为专利权���的涉案专利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损失500元。
经章玺本人确认,章玺不仅是阿法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阿法迪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章玺之间所谓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和申请变更专利权主体的方式予以解决。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但这不代表对起诉不进行任何审查,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对诉状内容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权介入社会纠纷解决,是国家以公权力作后盾,为纠纷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服务。
对于明显缺乏诉的正当利益的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立案登记。
就本案而言,是否有必要以提供司法裁判的形式给当事人以救济,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是否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将该纠纷纳入司法程序处理是否是适当的或最佳的选择,以此来保证司法的权威和效率。
阿法迪公司起诉其法定代表人章玺,形式上为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但原告和被告在意志表达上出现了重复,实质是自我起诉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审判的必要性,不能也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一审法院对阿法迪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阿法迪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