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6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嘉浩文体商贸部。
经营地址:古蔺县古蔺镇下桥小商品批发市场****号。
经营者:胡祥,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古蔺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嘉浩文体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