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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炳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122刑初189号
案件名称黄炳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炳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炳德,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务农,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炳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黄炳德与同案人商议生产、销售雀巢咖啡,从中赚取工费。

2017年6月8日开始,被告人黄炳德利用同案人提供的包装机及原材料等物品,在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新池底铁棚内的工厂生产假冒的雀巢咖啡。

2017年6月14日,饶平县公安局查处该制假窝点,现场查获雀巢咖啡成品77896条,雀巢咖啡内包装卷膜40500条、雀巢咖啡外包装盒29578个、半成品粉末原料等物品。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黄炳德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经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对查获的咖啡成品、包装进行抽样鉴定,该司确认上述样品所使用的商标号G1206213和商标号332502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为假冒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所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司未授权广东省汕头市、潮州市地区以及饶平县钱东镇黄炳德生产任何标有商标号G1206213和商标号332502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雀巢咖啡1+2原味即溶咖啡饮品,经抽样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7101-2015、GB2762-2012标准要求。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送检的雀巢咖啡(1+2)原味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13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炳德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文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德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炳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尚欠九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微电脑自动包装机2台,塑料膜制袋封口机1台,吸水机1台,雀巢咖啡(成品)77896条,半成品粉末原料46箱,雀巢咖啡内包装卷膜40.5万条,雀巢咖啡内包装袋418个,雀巢咖啡外包装盒29478个,雀巢咖啡外包装箱2508个(均寄存在饶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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