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9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景星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博美建材城1区*栋*号。
经营者:崔保元,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胜,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圣斌,男,汉族,1970年3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朋,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明市官渡区景星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林圣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