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6224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澎厨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武陵东路财信大厦三楼。
经营者:张将。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若凡,男,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彭厨餐饮店、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