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3754号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湖坊镇工业园昌东西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丽君,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6层2-708-03。
法定代表人:杨吉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文,男,该单位经理。
被告: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822室。
法定代表人:叶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京,女,该单位职员。
原告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爱匣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昌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