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53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碧岳村铺前里199号-2-102。
法定代表人:陈明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腾陵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