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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超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2322号
案件名称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超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超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322号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超煌,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超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史 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薛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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