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4721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泰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石塘下。
法定代表人:潘青青。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泰然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