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13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阿本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欧西街11号之二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0524T。
法定代表人:许加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州阿本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