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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首联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396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首联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联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一味求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39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首联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

被告:北京一味求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1-3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大对。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首联优鲜(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一味求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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