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功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3999号原告:福州敢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安泰中心A区底层7号商场。
法定代表人:郑三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如悦,天津荣泓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9层901-8。
法定代表人:卜国宁。
原告福州敢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州敢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州敢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