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9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姬之俊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赣西农副批发市场26栋2层袁州电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姬之俊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且和解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