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06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新图文化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乙丑弄**号。
经营者:周大钧,男,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新图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