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长振,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晋江市安海镇安百佳通讯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