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74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美兴隆便利店。
营业地:沈阳市铁西区。
经营者:杨淑梅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美兴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7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退还1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