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90号之三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27号草桥汇丰汽车配件市场5厅2号。
法定代表人:田延硕,经理。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骏马破碎锤经销部。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口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2大道第5号。
负责人:王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骏马破碎锤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