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初69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
经营者:高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福恩贝尔百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