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28704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林市柴河镇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柴河镇老百姓大药房、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