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554号原告:钟伟彬,男,于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泰祥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东学各庄村191号。
法定代表人:罗乔伟。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北京恒泰祥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钟伟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回对被告北京恒泰祥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