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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辉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75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众辉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众辉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5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众辉生活超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村委会北2500米。

投资人:高古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辉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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