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夏与于连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14042号
案件名称欧夏与于连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夏;于连生;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初14042号原告:欧夏,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

法定代表人:谢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1号楼12层1532。

法定代表人:谢五松,执行董事。

被告:于连生,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欧夏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天平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平朝晖经贸有限公司、于连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欧夏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夏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夏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