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391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W,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武康凤豪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住所地:武康镇舞阳街801-803号。
经营者:韩凤子,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武康凤豪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