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57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长泾汤龙城副食店,注册号320281601084829,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号。
经营者:谢成凤,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城,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谢成凤的儿子。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泾汤龙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