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9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秒(漳州)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石榴镇梅西村冲龙场。
法定代表人:黄瑞榕。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飞秒(漳州)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