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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7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初12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者:陈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乐晗化妆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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