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龙湖镇泛雅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晋江市龙湖镇梧坑恒业大厦,注册号350582600120396。
经营者:许友谊,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湖镇泛雅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审判员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