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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78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总金润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住总金润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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