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577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临汾市派德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解放西路柏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权哲辉。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临汾市派德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